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