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确需请假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报告,并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