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装修人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民用建筑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居住建筑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建筑,公共建筑包括教育类、办公科研类、商业服务类、公众活动类、交通类、医疗类、社会民生服务类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装修人,是指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限额是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金额或者建筑面积的数量基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