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筑装饰装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

(三)未按规定对本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进行日常巡查的;

(四)未按规定对装饰装修违法行为调查处置的;

(五)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