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