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