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根据报告、投诉、举报,经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违法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行为的,应当责令装修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装修人、施工人员拒不配合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