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