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环境监察工作。

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