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并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保护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