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划分和调整的具体办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网格内设立微网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办法划分和调整网格、微网格。

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微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