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划分和调整的具体办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网格内设立微网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办法划分和调整网格、微网格。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微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