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