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农村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整洁、完好、安全、畅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