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基础数据库中本市农村公路数据的审核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数据的核对及更新。

新建农村公路、已建成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道路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或者农村公路移出公路基础数据库的,县道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