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