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