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职责,加大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财政投入。

洮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