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洮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在重点断面监控范围内施工的,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