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规划有序推进洮河干流及其博拉河、大峪沟、冶木河等支流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卓尼临潭高原丘陵、合作夏河碌曲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范围,分类分区采取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