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省属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洮河流域草原、森林、湿地监测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