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洮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生产生活、绿色发展等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洮河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洮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碌曲、夏河、合作、卓尼、临潭县(市)级行政区域。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