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洮河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流域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