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第二章 就业促进第六条有效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范围。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按照“非禁即享”原则予以直接采认,可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