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