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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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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配套建设公寓,提供给台湾青年居住。

在本市实习、见习、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租房补贴。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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