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配套建设公寓,提供给台湾青年居住。在本市实习、见习、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租房补贴。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