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台湾青年的意见、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培训等形式,对涉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本主管行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清单以及申报指南,推动相关政策“免申即享”,指导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及时申报、享受政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