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具有品牌示范效应与地区特色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培育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台湾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经营业态、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发挥基地联动效应。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