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第十条有效合理开发利用海域海岛资源,科学确定潜水、游艇码头、海滨浴场、休闲水域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功能和规模,发展邮轮游艇、渔业休闲、度假观光等滨海旅游产品,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和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建设。定期开展厦金、厦鼓横渡和龙舟竞渡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帆船、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运动赛事,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上体育特色项目品牌,促进海上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