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及周边环境状况,监测水源水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