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保护,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