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乡村民宿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