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区内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风景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