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