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