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