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