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具体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协商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新兵交接运输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