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三十一条有效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具体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协商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新兵交接运输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