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具体办法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