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传佛教工作,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