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藏传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五)维护藏传佛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同一教派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