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和获得国家奖励的专利项目的单位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