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代理、技术交易、资产评估、信息咨询、文献检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