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二)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三)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四)办理专利权质押的;(五)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六)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