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批准:(一)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独占实施;(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者许可的;(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