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