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北部山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北部山区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日常监测,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建立完整档案和图文数据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视、监测环境对北部山区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采取迁地保护、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