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供水和节水设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