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