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