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四条已修改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