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