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